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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新闻

对“价涨量减”下的城市燃气企业处境的思考

        2022年以来,受俄乌冲突影响,能源价格出现了自1973年石油危机以来的最大涨幅,国际天然气价格也始终高位震荡。从下游市场来看,价涨量减的连锁反应已经从国际传递至国内, 从上游传导至下游。


        价涨。近期中石油、中石化陆续发布新一年管道气合同定价方案,综合价格较基准门站价格的上浮比例普遍超过35%,参见表1。经过城市燃气协会组织部分企业测算,非采暖季气源综合价格涨幅超2元/m3,部分地区甚至超过3元/m3,城市燃气企业成本压力大。此外,上游企业还要求10%-15%的气量执行JKM(普氏日韩标杆指数)现货价格。这对新通管道气企业(去年实际消费量为零)、新增气量需求多的企业而言不够合理。


        量减。今年国家发改委制定并发布了《2022年天然气中长期合同签订履约工作方案》,要求各地方政府“严格分开签订民生用气合同、市场化用气合同”,并就民生用气制定了合同范本(对民生用气的范围进行了说明)。部分省发改委也出台文件,陕西、江苏、安徽省均要求2022年合同量不低于2021年实际消费量的1.05。


        对比上游企业发出的《关于签订2022-2023年度合同的商议函》可发现,首先,上游企业方案中的气量概念仍未按国家发改委的合同范本进行分类,而且合同量仅为上年的90%。其次,上游企业仅是将居民气量、集中供暖气量、农村“煤改气”气量列入合同附件(气量均为0),且执行非居民气价(上浮35%-95%不等)。这会对北方清洁供暖、南方民生采暖用气的量价造成影响。


        在全球天然气供应趋紧,国内经济放缓、疫情反复等困难叠加的情况下,此轮价格上涨将给国内天然气产业健康发展和安全供应带来冲击。其中,上游企业面临国际能源价格波动,采购承压。而对城市燃气企业来说,气源成本和经营成本持续上升也难以疏导。


        可以这样说,国际天然气价格暴涨仅仅是造成城市燃气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的外因,而国内天然气市场存在的气源供应量不足、气源市场价格透明度有待提升、价格联动机制难落实等问题才是关键所在:


        第一,民生用气气源供应量不足的现象较为突出。近年来上游企业年度合同供应量增速一直低于天然气行业消费增速。经统计,2016-2021年期间,国产天然气产量年均增长8.7%,但大部分城市燃气企业合同量自2017年未有明显增长,少部分企业增幅不足8%。与此同时,随着环保要求、城镇化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北方“煤改气”,南方冬季取暖等民生用气需求大幅增加,但民生用气气源供应存在严重不足。例如,从2017年起,一些上游企业对民生用气部分就已无合同增量,超合同量均按交易中心竞拍价格或者国际现货价格供应,2021年采暖季代采价格一度达到8.9元/m3。民生用气量的供应得不到增长,城市燃气企业只能采购高价气源保供。


        第二,气源市场价格缺乏透明度且销售价格政策复杂。在气源多元化供应和管道互联互通逐步发展的情况下,目前各省门站已难以分清进口LNG气源和陆上管道气源。此外,上游企业的天然气销售价格政策也比较复杂,气量概念名目繁多。合同中的存量气、增量气、均衡一、均衡二、管制气、非管制气,难以精准对应实际使用中的居民用气、非居民用气和民生用气。


        第三,价格联动机制难落实,形成价格疏导“堰塞湖”。2021年以来,上游气源价格暴涨,价格联动调整稍显迟滞,部分地方出现“应顺不顺”的现象,形成价格疏导的“堰塞湖”。根据不完全统计,2021年居民用气门站价格上浮5%以来,至今仍有很多城市燃气企业未能实现顺价。某省会城市的居民用气价格自2016年至今一直未顺价,所在的城市燃气企业承担涨价成本达9亿元;非居民用气价格自2019年4月至今起未顺价,涨价成本高达10亿元(2021年该企业气价平均倒挂0.2元m3,燃气销售业务三年累计亏损近7亿元)。


        第四,价格联动机制政策不完善。目前,多个省份的城市燃气价格联动机制政策是3年前制定的,难以适应当前天然气市场价格变化的新情况;部分省份制定的价格联动机制尚不健全,只对其中的一部分供气(居民用气或者非居民用气)实行价格联动机制;少数省份则只在省级配气价格管理办法中明确城市燃气联动机制的原则性规定,对具体实施的指导性不足。


        2022年我国经济增速目标5.5%,工业、商业和发电领域的天然气消费量存在较好增长预期。高企的天然气价格会提高实体企业的用能成本,导致企业生产经营水平下降,不排除会发生改用其他高排放替代能源的情况,既不利于提振国内经济,更不利于国家“双碳”目标的实现。


        为此,笔者提出如下建议:


1.确保上下游企业共同承担民生保供责任。

        一是由地方主管部门据实开展民生用气量核定,明确民生用气的范围,消除模糊空间,确定民生用气的合理增长幅度,保证民生用气符合经济发展要求;二是推动上下游企业尽快单独签订《民生供气合同》,确保民生用气气源供应足量、价格平稳,切实保障社会民生稳定;三是建立民生用气合同执行监督机制,督导上下游企业认真签订和履行气源合同,落实明码标价规定。


2.进一步提高气源销售价格的公开透明度。

        应进一步建立公平合理的管输气量资源分配机制,并提高气源销售价格政策的透明度。此外,鉴于国际天然气价格指数并不能准确反映国内的价格和供应水平,应逐渐减少采用以外国资源卖家为主导的国际现货价格指数,如JKM普氏日韩标杆指数。建议参考我国交易中心的进口价格指数,其数据来自海关,以反映当期进口成本和我国真实的市场价格水平。 


3.加快推进全方位天然气价格联动。

        一是保持价格联动机制的灵活性。应尽量简化价格联动的限制条件,放宽或者取消针对非居民气价格联动启动条件以及不必要的调整限制;在联动幅度过高的情况下,可采取分步实施以及地方财政补贴等方式适当疏导;缩短价格调整周期,在市场价格频繁波动的情况下,将非居民用气调整周期缩短到按月调整。


        二是提高天然气终端价格政策效率。按照“管住中间、放开两头”的原则,促进城市燃气企业在增强自我价格约束的基础上,实现自主按规定执行价格联动机制,同时加强事后监督。


4.探索激励燃气企业主动降低采购成本。

        尝试建立气源采购成本激励机制。建议按照成本节约实行利益共享的原则,通过城市燃气企业与终端用户按比例分成等方式,鼓励城市燃气企业主动采购低价气源,降低采购成本。考虑到气源市场价格的复杂性和区域性特点,可根据区域市场价格波动的特点和规律,设定公平合理的目标价格,对城市燃气企业实际采购价格与目标价格的差异部分,可提出一定比例作为对企业利润回报的激励和制约。